摘要
山东聊城"于欢案"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于欢无期徒刑,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争议。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于欢的行为为故意伤害,定性准确,但否认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性质,适用法律有误,量刑过重。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结合案件的情节,应当判处于欢故意伤害罪并减轻处罚,减轻处罚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最终,二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五年有期徒刑,基本做到了罪当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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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河南广播电视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