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判断公权力是否侵犯基本权利,往往需要在比例原则框架内进行法益权衡。这一权衡面临原则性诘难和技术性质疑。哈贝马斯认为基本权利构成规范,不可权衡;德沃金等学者主张权利在道德上高于公共利益,反对法益权衡;还有学者认为,法益权衡导致不确定性,有违法治原则。这些诘难经不起推敲。主张法益不可通约,因此不可权衡的技术性质疑也不成立。当然,法益权衡确实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大量个案中往往能够形成可适用于同类个案的权衡规则,它们有助于提高基本权利审查的可预见性。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