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法治主义视角看,交通安全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目前尚游离于法律与行政的中间地带;从行政过程论视角看,交通安全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是内外部结合、多阶段多性质行为的集合。实践中交通安全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存在法律依据不足、失信行为认定不统一、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定性模糊且行为法根据不足、程序规制和救济机制欠缺等问题。通过明确其公法定位、提升立法位阶充足法律依据、统一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完善程序规制和救济机制等方式,将交通安全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纳入现有道路交通安全法治体系,有希望与交通行政处罚、记分管理一起成为交通安全管理实效性保障制度的三大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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