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继续性合同,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在履行过程中不断发生变化,而一旦风险显著变化,保险人所收取的保费与保险金之间的对价关系将会失衡。同时,基于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报告保险标的的风险变动状况,以便保险人及时采取针对性的风险管理措施,如增加或降低保险费、解除保险合同等,从而恢复保费和保险金赔偿之间的对价关系。但是,现有相关法条在危险程度判断标准、危险类型、事故与危险的因果关系等方面尚未有明确规定,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