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针对司法确认裁定出现错误时,当事人如何实现权利救济缺乏对应程序,实践中各地法院因无法援引具体程序规则而处理方式不一。关于司法确认制度的性质,学界有诉讼程序论、非讼程序论、独立程序论及交错适用论,其中交错适用论符合司法确认程序的目的及程序保障功能,最能体现当事人之间的无争讼性。为了实现一次性解决纠纷并阻止再诉的负面判决,应赋予司法确认裁定消极既判力。为了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及实体权利,日后在司法确认错误当事人救济的法律条款中应当注重甄别责任主体,建立预防机制、引入法官回避,扩大可上诉裁定范围,从而使司法确认制度作为"诉调对接"的关键环节,在改革中释放出更多红利。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