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一、工作措施(一)成立仲裁机构2007年,沈丘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成立"沈丘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主任,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农业局局长任副主任,县直单位各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任委员,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负责日常事务工作,由分管农经工作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