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还贷公路如何确定项目法人的形式,在我国公路行业的现行法律体系中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法律的模糊性导致在公路实践中存在一些争议。从我国政策性文件解读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关于"政事分开",以及原交通部《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关于"公益性公路"的规定,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政府还贷公路项目法人应为事业单位法人,且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趋势并不会对政府还贷公路项目法人的未来定性产生影响。建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应做出相应调整。

  • 单位
    港珠澳大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