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的清洁网络计划具备可诉性,可作为一项复合的整体被诉,属于GATS所调整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清洁网络计划歧视中国电信和互联网行业企业,给予了中国“同类服务和服务供应商”最不利的待遇,违反了GATS第2条规定的最惠国待遇义务,也违反了美国在电信领域的大多数服务、计算机及相关服务、广告服务、视听服务、娱乐服务等部门,在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和商业存在这三种服务提供方式中作出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不符合GATS第16条和第17条。在DSB申诉的同时,中国宜秉持开放共享原则推动构建无歧视的数字安全全球规则,同时反美国之道行之,切实履行WTO义务和入世承诺。中国企业则应提高合规意识和能力,若遭受损失可尝试通过美国国内救济途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