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人工栽培食用农药残留监管的法律与制度还不完善,对于生产过程中的不当行为没有明确界定,导致监管部门无法有效监管;相关的职能部门各自为政,没有统一的长效管理机制。针对上述监管现状,结合国情提出:应加强农药生产、经营以及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农药使用登记制度,实施市场准入制度;进入市场的人工栽培食用菌先检测后销售;完善政府保障措施,从人才引入、招商引资方面提供大力支持,全面实现严格的人工栽培食用菌农残法律监管,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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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山西大同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