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使得单位犯罪治理由事后处罚转向事前预防。从目前的指导案例来看,检察机关往往把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捆绑处理,实际上这不利于合规不起诉走向长远。明确企业组织体责任这一理论前提,建立起企业与个人、负责人与行为人两分的不起诉、从宽体系,才能推动合规不起诉改革向纵深发展。具体而言,需要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为改革纾困:在实体上,根据我国《刑法》第30条,将企业自身制度、文化中可能导致犯罪的因素作为其受到刑罚的依据;根据我国《刑法》第31条,将企业成员责任理解为个人行为责任,并对两种责任人员区分处理。在程序上,对企业进行不起诉考察时,要突破“重罪不诉”的障碍,依托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完善合规整改验收标准,全方位给企业“松绑”。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