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组团社未经旅游者同意转团给地接社,地接社是旅行社的履行辅助人,旅游者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违约责任。目前,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不同:有根据《合同法》赔偿实际损失;也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3倍损失。旅游者如果选择组团社和地接社承担连带责任,采取共同侵权连带责任认定困难,应规定组团社和地接社是法定的债的移转,地接社和组团社承担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组团社的给付义务由实际服务商提供的,组团社应对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应规定旅游合同是利益第三人的合同,旅游者有独立的请求权。实际服务商的行为造成旅游者财产和人身损坏的,旅行社应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