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错综复杂的金融市场以及社会环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刑法谦抑性以及打击力度的二维困境,唯有通过刑事立法规范修改来完善集资型犯罪的司法适用,废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新增"非法集资罪",修改集资诈骗罪的罪状表述等,来适应新时代的金融风险,积极发挥刑法防控非法集资行为最后一道防线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