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提出免证事实否定之时,“足以推翻”意在为其提供指示性引导并提醒法官更为谨慎地审理。然而,司法实务中,对预决事实“足以推翻”的证明标准运用不一,对公证文书事实“足以推翻”的程度难以达到司法解释所定义的标准,实际结果均与立法初衷相违背。究其本因,是有关民事诉讼免证事实的相关法律不够缜密,法官在裁判文书中的逻辑论证过于粗疏。走出困境的关键在于明确“足以推翻”的证明标准为高度盖然性,适当限制法官自由心证,发布指导性案例以提升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并将公证文书事实剥离“足以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