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国民政府审判日本战犯的过程中,对高职级战犯罪责的追究被置于尤为重要的地位。为此,国民政府审判先后援用国内法《陆海空军刑法》中的纵兵殃民罪与国际刑法中的指挥官责任原则。随着审判依据在两者之间的转变,检方的检证目标从积极责任变为消极责任,法庭审判的关键也从判断指挥官是否具有“犯意”变为“推定”指挥官是否对暴行“知情”。这一转变使适用法律与日军暴行的特性更加切合,降低了检证难度,优化了审判程序。此外,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与各地法庭对指挥官责任原则的规定和使用,也反映了国民政府对国际刑法的认知和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