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实践中,将先行行为列为继法律、合同之后的第三种作为义务的形式来源得到了学界的普遍认可。然而,对于先行行为的范围却争议颇多,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包括先行行为是否包括犯罪行为。为此,肯定说、否定说、折衷说的学者纷纷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本文认为,一概地否定犯罪行为引起作为义务的可能性,或者全盘肯定犯罪行为会引起作为义务,都过于片面和狭隘。谦抑主义是刑法的价值临界线,在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透过二分法的合理视角重新限缩犯罪行为引起作为义务的范围才是司法形态的追求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