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组织形态是公司法立法与修订的元问题,现代国家大多以不同的公司组织形态为基础进行相应的公司法律制度设计。公司的历史演进过程表明,公司组织形态由最初的"自下而上"自发式演进,发展为现代"自上而下"的"建构式"或"回应式"演进。我国在公司组织形态变革上十分谨慎,与全球呈现"便宜主义"倾向的公司组织形态变革形成鲜明对比。我国公司组织形态"二分法"具有鲜明的时代烙印,随着改革的深入以及新经济形式的出现,较为封闭的公司组织形态已经限制了公司制度功能发挥。公司组织形态变革应针对"中国问题"寻找本土路径,"整合+扩容"的思路可提供有益借鉴。在该思路推行中,通过综合运用"准用""但书"等立法技术,同时辅以个别规范的差别处理,可降低制度变革成本,提高公司法的适应性与灵活性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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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