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国函[2018]119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商务部:你们关于设立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同意设立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二、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范围为海南岛全岛。相关土地、海域开发利用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海南省"多规合一"总体规划,并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用海的有关要求。涉及无居民海岛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