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税法是建立在持续经营假设之上的征税规则,并没有对企业破产作出特别规定;而破产法突出的是资不抵债、破产免责、公平受偿的秩序规则。破产法与税法法律规则冲突,导致人民法院与税务机关在破产税收债权确认过程中难以协调,具体表现为税务机关破产程序权利问题、欠税滞纳金计算问题、发票管理冲突问题、税收债权优先性争议问题、税收债权债务抵销问题,以及破产清算终结后的税务注销问题等。为加强破产税收征管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建设,促进破产清算过程中税收债权的实现,国家征税权力应秉承谦抑态度,在破产程序中作适当限缩;企业破产法与税法的制度建设要在坚持司法权中心主义基础上,实现理念上融合与规则上互认;《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应充分考虑企业破产例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