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信力是慈善组织的根本所在,公信力的削弱意味着慈善组织可持续发展面临困境。《慈善法》有力的回应了慈善组织公信力缺失的问题,为慈善组织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法治动力。《慈善法》是慈善立法实践与元治理理论的自发契合,元治理理论视角下认为《慈善法》实现了诸多制度革新,根本在于政府有机协调科层、网络和市场治理模式,实现三者在慈善领域的协同共振。《慈善法》的跟进措施重点在于深化"慈善支持",优化对社会组织的压力机制,以及进一步推动市场机制进入慈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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