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共十八大以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中国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健全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是我国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在立法及实践经验方面还非常缺乏,其先进性、科学性和完善程度还有待提高。欧盟外资审查制度的变革对我国海外投资无疑会产生负面影响,但是该制度中的一些核心内容,比如安全审查的启动及考虑要素、司法救济、程序规范等,对我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我国可以批判吸收其经验,从国内、国际两个层面完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在国内法方面,明确外资安全审查的范围和标准,不设置安全审查启动门槛,赋予当事人法律救济权,引入欧盟法律中的比例原则和程序正义原则,以及设立监督程序;在国际法层面,加强国际法规范的制定及引领,合理规范国家安全例外条款,增加投资安全审查的透明度和法律的确定性。在双边投资条约中加入安全审查救济的内容,维护投资者在东道国的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开放共赢的国际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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