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信息网络的蓬勃发展,互联网金融兴起,出现了许多类似金融机构的媒介,P2P平台、支付宝、众筹平台是其中的突出代表,它们拥有金融机构的某些功能,但又不符合传统金融机构的界定,因此在刑法条文适用时会引发争议。刑法中有关金融机构的条文涉及到不同法益,具体解释时需根据每个罪名的基本犯罪构成和所保护的具体法益而定,不同罪名应区别对待。在巨大的金融创新面前,不能一味压制,刑法应保持其谦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