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秦汉赎刑有规定刑与替换刑两种。秦律中适用某种罪行依法判处的刑罚都是规定赎刑,百姓只能赎耐罪以下的轻刑。“赎鬼薪鋈足”“赎宫”和各种形式的赎替都是替换赎刑,用于特殊群体。《二年律令》所载赎刑皆为规定刑,广泛适用,对女子的恤刑和爵赎是替换赎刑。汉初爵赎扩展至社会中下层,惠帝时向钱赎转化。汉文帝时,赎刑种类减少,并与罚金刑混同,但仍是正刑,替换赎刑的适用范围缩小。武帝时赎刑的正刑地位继续下降,替换赎刑一度居于主流,但非常制,适用范围有限,服务于贵族。宣帝时赎法适用范围扩大,除甘露赎罪文书所规定的罪行不可赎外,余皆可入钱赎罪。东汉赎罪之法更加盛行,自殊死以下皆可适用,永初以后成为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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