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来,学术界及实务界对盖章行为在何种情形下归责于本人①的问题再次受到关注。文章认为盖章行为的本质在于证明行为人从事的系职务行为,是否能达到该证明目的,其审查重点不在于印章真伪,而应落脚于签章时行为人是否具有代理权。而对于代理权的认定,则应站在相对人的立场证明相对人已善意且无过失地注意到"盖章"行为人的"职务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