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托制度作为英美法系中巨额财富保值增值的制度保障,在实现财富的有效管理、促进资本最大化利用方面起到了相当的促进作用。作为信托制度的一种,遗嘱信托更是成为资本传承、财富保值的重要选择。但是,我国"一物一权"的制度现状以及缺乏英美法系国家对资本的自由立法态度,减损了遗嘱信托中受益人应当享有的权利。究其原因,在于遗嘱信托登记公示制度不健全、委托人"不在场"导致监管缺位等问题。鉴于受益人权利的不确定状态,现行《信托法》应该从生效要件、财产归属及信托监管等方面入手,为遗嘱信托的发展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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