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据是数字经济的关键生产要素,但现有法律制度并未充分回应这一新型的财产形式。随着数据财产权内部化成本的下降及收益的提升,明确数据财产权不仅符合经济学的分析,也与财产法的标准相符。而在不同的利益相关者中,数据财产权应首先依循"捕获规则",分配给收集、处理数据的数据业者,继而再依据"关联规则",将与人格密切相关且界定清晰的"个人敏感数据"权利分配给数据主体,以弥补"捕获规则"之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