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了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制度,但由于该制度在适用的条件和程序上存在诸多弊端,导致暂缓执行制度无法很好地实现保护被拘留人合法权益这一立法目的。对此,可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缓刑制度对现行的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赋予公安机关主动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制度的权力,以最大限度发挥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制度的纠错功能和救济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