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治改革和进程的推进,使得作为法定证据重要组成部分之鉴定意见的审查尤为突出。鉴定意见的审查应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重点在于主体、受体以及书面形式内容等方面展开审查。实质审查则应从合法性、关联性和科学性三个方面进行展开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