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打击假冒伪劣种子是保障种子质量安全,强化品种权保护的重要举措。《种子法》和《刑法》分别规定了假劣种子的行政认定标准和司法认定标准,基于行政不法和刑事不法的性质差异,二者在内涵上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通过对行政认定标准和司法认定标准性质、特点和适用的分析,立足司法认定标准的相对独立性,厘清假劣种子行政案件的司法移送标准,畅通行刑衔接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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