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宅基地资格权作为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创设的新型权利,亟需由政策语言转换为法学语言,从法律属性、主体认定及权能内容三个方面实现法律表达。在法律属性上,宅基地资格权是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而产生的一项独立民事权利。在主体认定上,宅基地资格权的权利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主体资格认定标准为“土地生活保障+户籍登记+生产生活关系”的多元认定标准。在权能内容上,宅基地资格权包括宅基地分配权、宅基地管理权和宅基地收益权三项具体权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