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和大数据使用的最佳结合即是数据和文本挖掘技术的产生发展,但数据挖掘使用作品行为在著作权法体系内难以被评价为合法行为。美国通过谷歌图书馆案件将其纳入合理使用范畴,欧盟则通过《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相关条款为其提供有条件的例外保护。探究欧盟立法动因并根据其实际状况作出法理评析,我国应该在吸收欧美立法经验基础上,充分考量中国市场因素,以人工智能发展前景和市场竞争需求为导向,在符合促进人工智能发展的政策背景下以市场自由竞争为主要依据,确立数据和文本挖掘技术合理使用前提下附条件的例外制度,以期提高我国数字资源开采利用的最大商业价值。

  • 单位
    北京外国语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