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关于社会危害性概念,需要经过相应的标准原则的限定,使其具体化以及明确化。作为刑法有关的概念,需要摆脱国家哲学的约束,保持相应的规范性。社会危害性属于以宪法以及法律对行为做出的负价值评价。客观主义视角下的刑法立场,价值评价的目标原则方面主要为行为对他人产生的直接危害结果。基于此,本文对刑法中社会危害性概念之界定做出分析探讨,以此为有关人员提供参考与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