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变迁使私人地役权日趋式微,而私人地役权的自我结构性调整作用有限。由私人地役权转向公共地役权,并将地役权适用于土地管理和环境保护,不仅能淡化不动产尤其是土地协调利用中的行政色彩,维系不动产协调利用时各利害相关方的利益平衡,而且也是地役权突破目前困境、完成其现代化转型必由之路。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