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重法轻检"是对司法改革中过于偏重法院的功能,却淡化甚至否定检察机关地位的倾向与做法的现象概括。作为我国司法体制向现代化转型中的阶段"副产品","重法轻检"奉西方国家意识形态为圭臬,其背后掺杂着情绪色彩、利益色彩等非理性因素。就其影响而言,"重法轻检"与系统化规律相悖,与权力制衡的法治原则不符,未来我国司法改革应立足于系统整体化的思路,借助于正向论证与反向思考,扩权与限权相搭配的方法,以技术化设计代替意识形态上的话语之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