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 因城市建设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局决定收回越秀区海珠南路青兰里11-15号及三府前85号一部分地段范围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上述地段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均须于2004年2月13日起至2004年6月30日止拆迁完毕,以腾出土地作危房改造。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上述地段内的房屋及附属物,由广州市越秀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拆迁人)实施拆迁。二、段内的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及使用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期限内迁出。

  • 单位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