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名股实债"作为新型资本运作模式在房地产企业及信托行业间运用较为广泛。但基于"名股实债"中借贷协议的缺失以及股权投资的客观表象,司法实践中对"名股实债"的性质认定莫衷一是,甚至截然相反。公司股权价值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变化后,投资人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必然会作出对其有利的选择。股权价值增加,要求以股权投资对待;公司经营不善,出现资不抵债甚至面临破产情形,则会作出债权投资选择。本文拟通过剖析"名股实债"模式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结合回购条款效力认定的标准,以探寻"名股实债"的司法裁判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