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名实不符”合同中,当事人仅签订了一份合同,此点使其区别于阴阳合同。在认定“名实不符”合同的性质时,虚伪表示的识别与隐藏行为的认定是事实认定问题,无真实合意、无现实履行的虚构交易属虚伪表示。对于当事人采取的非典型交易结构,只要通过合同拘束力与现实履行予以实现,其真实性与法律形式即应得到承认。至于非典型交易结构是否存在法律规避,则要根据对应强制性规则的规范目的与解释,妥适区分直接适用、类推适用以及法律行为一般效力规则。合同解释与定性均以意思表示亦即合同内容本身为基准,而非合同之外宽泛的经济目的。法律行为并非类型强制,以合同定性处理法律规避,不仅突破了法律行为内容与解释的一般规则,也模糊了规范适用与裁判论证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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