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针对交警非现场执法,2003年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4条先行作出了创制性规定,在其基础上,交警非现场执法的规范体系逐步形成。2021年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第41条,吸纳了交警非现场执法规范的核心元素,并对其有所发展。不过,随着自动化行政从抓拍记录到自助处理的延伸运用,有待解决或回应的现实问题依然不少。对于暂时无法通过技术更新解决的问题,有必要引入或明确更多的制度规范予以回应,并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交警非现场执法规范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