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目前对于享有诉权的有关机关和组织还未有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本文对消费者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进行了研究,认为我国在消费领域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其原告资格应当包括检察机关、消费者协会等国家机关和组织以及特定情况下的公民个人。为遏制烂诉现象,笔者还就各起诉主体的起诉范围和诉讼位次提出了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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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