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察法》的颁行意味着留置正式取代了原"两规"手段,使我国的反腐败斗争有了明确的法律依靠,有效提高了国家打击腐败问题的法治化水平。但留置措施在当下的实施过程中仍伴随着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法律实施偏离立法目的等原因所造成的一系列适用上的问题。文章从留置措施在不同性质案件中不加区分地适用的问题与之产生的后果入手,分析多方原因,探索实现留置措施类型化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并从立法上对留置措施的具体适用规则提出相关的类型化修正建议,以循序渐进地推进留置措施的完善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