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野生动物保护执法是基于行政权对野生动物保护实践的日常管理活动,在实施适用于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和实践中起着关键作用。我国野生动物执法机制存在部门权限交叉重叠冲突、相关执法依据存在滞后性和地方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力量不足等问题,其主要原因是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立法滞后、执法权缺乏相应的协调机制以及基层野生动物保护执法未得到合理的重视等。为此,需要从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角度加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建设,完善相关名录和补偿依据;通过建立联席会议的方式推动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综合执法建设,加强对综合执法的监督和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通过完善人才、资金和技术等方式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基层执法力量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