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分析欧盟、欧盟成员国和第三国订立的欧盟混合投资协定纳入的投资法庭体系项下,涉及欧盟及其成员国的投资争议中的单一被申请人规则,可以发现,在欧盟与其成员国之间采用单一被申请人而非共同被申请人的现行规则可能阻碍ICS仲裁庭行使管辖权,也可能使得欧盟在自愿履行仲裁庭对其作出的裁决时程序过于复杂,并且导致对欧盟作出的不利裁决存在承认和执行程序中的障碍。这些问题将损害第三国的投资者在投资仲裁和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程序中的利益,因此应当认定欧盟与其成员国在ICS机制中承担共同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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