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人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具有特别财产权,这种财产权集中在财产性权益方面,主要表现在出资人拥有参与出资财产管理权、出资资金转让权和学校剩余财产奖励权。实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促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必须加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出资人特别产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