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在反敌意收购中董事在利益冲突中处于焦点地位;各国立法例中目标公司的决策权归属主要有董事会决定模式、股东会决定模式和共同决定模式。考量董事在公司运营中的特殊地位及我国现阶段上市公司的股权模式,董事会决策模式是较为合理的选择。在董事会决定模式下,从合理规避董事滥用权力和平衡各方利益的视角考量,对董事义务进行规制具有必要性。1.问题的提出上市公司敌意收购,是指"并购方在目标公司管理层对并购意图不明确或对并购行为持反对态度的情况下,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