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异议及执行行为异议这两种制度对于维护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在实务过程中,二者却极易被混同。将这两种制度进行有效区分,对解决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过程中的“执行难”问题具有重大意义。申请人应当提出符合其主体身份的异议内容。执行法院则应当区分提起异议依据的权利基础以及行为目的的不同,区别后进行实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