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动物科学产品公司诉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案历经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三审后,再度发回第二巡回上诉法院重审,其中外国法(中国相关法律)的查明是该案反复争议的问题。美国普通法有关外国政府声明的规定模糊,以及美国法院对美国《联邦民事诉讼法》第44.1条规定的不同解读,导致地区法院和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对中国法内容的解释截然相反,其理由也针锋相对。联邦最高法院一锤定音,对外国法查明中外国政府声明确立了新的规则,即外国政府作出有关本国法内容和解释的声明,并不必然具有绝定性效力,而应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应该赋予声明以何种效力。要促进中国涉外司法审判,中国法院不仅应该学习美国法院对外国法查明的慎重态度和专业精神,同时,中国外国法查明制度设计上的瑕疵也应引起重视,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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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国际法研究所; 武汉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