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行政公益诉讼二元互助监督模式下,检察建议事实上已成为案件终结的常态化方式。检察建议这一监督方式有其独特价值,集中体现为促进正确行使行政权的鞭策和威慑。但是,这一方式在实践运行中也面临法律适用原则性过强、建议内容与诉讼请求不够匹配、诉前调查核实权不完善以及相关配套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制约其效用的更大发挥。为此,必须从检察建议令状化改革、完善检察建议内容、赋予检察机关诉前程序调查权、健全监督保障机制等四个方面入手进行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