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继续教育是终身学习的组成部分,但接受继续教育已经成为我国部分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继续义务化表现为法规将其设定为从业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规定履行方式及不履行的后果。从规范审查的角度来看,在宪法层面公民的受教育义务不包括受继续教育的义务,在法律层面继续教育义务化缺乏依据,在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层面受继续教育的义务层层加码,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从合理审查的角度来看,知识更新促进经济发展作为继续教育义务化立法目的正当性不足。继续教育义务化的方式虽有助于行政目的达成但适当性较弱,并且非最小侵害手段,损益失衡,违反了比例原则。有关部门应对继续教育义务化的现象进行反思,将继续教育定位为公民的权利而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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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