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态修复责任自被提出以来,逐步成为救济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的主导责任方式。但有关生态修复责任的理论探讨学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其中最主要的争议点是生态修复责任是为民法领域的恢复原状责任所涵盖,还是一种新的环境责任承担方式。通过对比两者的内涵、法律性质、救济内容及救济方式等方面,厘清生态修复责任与恢复原状责任的差异。同时,实践中的生态修复责任制度也存在立法缺失、主体范围狭窄、目标制定不合理、资金保障不完善等问题。针对以上制度缺陷,借鉴域外先进经验与我国环境保护单行法、地方行政法规中行之有效的相关规范措施,因地制宜、宏观规划,提出完善立法、合理分配责任、合理制定目标、建立生态修复基金机制、强化监督机制等完善生态修复责任制度的规范构造,以期有助于生态修复责任性质的明晰、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