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进步,敲诈罪已经成为社会上比较常见的财产性犯罪,给社会的安定带来很大的威胁。敲诈罪,顾名思义就是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胁迫手段对他人造成精神强制,进而从对方身上获得财务。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行为人对他人无理由进行敲诈勒索的情况十分少见,大多会选择一些理由或借口,也就是在敲诈勒索行为中还会有一定行使权利的行为,这样就会造成正当行使权利和借行使权利之名进行敲诈之间存在模糊定位,影响最终的审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