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动产抵押公示效力,主要存在公示生效主义和公示对抗主义的学理之争。我国立法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在不同的法律文件中不尽一致。较之于公示生效主义的生硬和死板,公示对抗主义既能满足交易实践的需要,又在立法精神上契合民法的有限性、宽容性与经济性等谦抑精神。此外,公示对抗主义与物权的本质属性并不冲突,未经公示的动产抵押权不仅具有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效力,而且在现行法的框架下,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